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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谁来担责?非统筹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来源:秦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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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借调单位承担责任?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由单位还是个人承担非统筹医疗费的部分?
初某于2007年1月1日从A单位借调到B单位,A、B约定在初某工作期间所发生事故由B承担,2007年4月30日初某在B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5级。初某从事故发生至今,共在医院住院治疗三段时间,分别为2007年4月30日—2008年8月14日;2009年3月10日—2009年8月31日;2010年9月18日—2011年1月5日。在初某住院期间,B单位承担了第一次住院期间白天的陪护费用、第二次住院期间白天、晚上的住院费用、第一、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自费部分,未支付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晚上的陪护费用、第三次住院治疗期间白天晚上的陪护费用、三次住院的伙食补助费用及住院治疗的自费部分,并且经常拖欠初某的伤残津贴。
初某因B单位经常拖欠伤残津贴及未支付陪护费用为由,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请求裁决A、B承担初某第一次、第三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2010年11月、12月的伤残津贴。
该案经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A单位支付初某主张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B单位不承担责任。
后A单位起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市北区法院撤销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其理由是:一、A、B两单位存在借调协议,初某在B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该由B单位承担;二、B单位垫付了初某在第一次、第二次住院期间医药费的非统筹部分(即统称的自费部分),A 单位希望以此抵销仲裁委裁决的数额。本案后经调解,形成以下调解意见,B单位给付初某13万赔偿金,自此,初某后续治疗期间的任何费用、伤残津贴与B单位无任何关系;A单位与初某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就是大家所说的,依然由A单位给初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福利。
在办理办案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初某受伤应该由哪个单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B两单位明确约定,初某在B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B单位承担,但仲裁委依然判决A单位承担责任。这是依据《国务院工伤条例》第41条第3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结合本案我们来解读该法条,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事故,应先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借调单位索赔。
二、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由单位还是个人承担非统筹医疗费的部分?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法律法规对谁来承担员工工伤住院期间非统筹医疗费并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从法理角度来讲,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法院则可使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判案。依据民事法律公平原则及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原告应承担被告住院期间的非统筹医疗费。
本案调解后,经与法官探讨,得知,目前青岛市地区法院对由谁来承担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的意见是,法院对通过起诉来追索承担自费的医疗费是不予裁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通俗讲,谁先垫付了自费医疗费的部分,谁就承担,对与已经垫付的部分,是没法通过诉讼途径来追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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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秦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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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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