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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未划分责任,受害方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秦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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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未划分责任,受害方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4月20日,甲骑电动车过人行横道时,被乙开车撞伤,然事故地的摄像头并未拍摄到那方创红灯,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后甲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伤残8级。该案在交警队就赔偿事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甲方将乙方及乙方车辆交强险公司诉至法院。在起诉时,本人建议诉讼请求数额应为甲方损失的80%,因为在交警队未划分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会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而本人提出诉讼请求数额为80%,一则是为当事人节约诉讼开支,二则是为调解留下必要的空间。该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未成功,后法院判乙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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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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