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可否追索因违约方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和可期待利益?
2011年2月13日,甲乙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每吨6250元向甲方出售200吨碳酸二甲酯,合同总价款为125万元。甲方于当月给付乙方所有款项,然在甲方提取100吨货物后(提货时间3月21日),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乙方单方面以该合同已过期为由,不再供货,导致甲方无法向客户供货。
甲方与广州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合同时间2011年3月23日),约定甲方以每吨8700元向该司出售100吨碳酸二甲酯,于2011年5月23日前交货。然因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了甲方对广州某公司的违约,经多次沟通,仍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待市场价格下降后,乙方又于2011年6月份将剩余100吨货物交付原告。
在本案中,甲方通过诉讼请求乙方支付自己的可期待利益24.5万元以及自己的损失5万元的违约金。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乙方支付甲方损失费155850元(可期待利益),而并未支持违约金5万元。
本案的法律解释:
1、可期待利益的法律解释:本案在起诉时,本人为调解的需要的,直接用(货物的销售价格-货物的进货价格)*100吨。但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可期待利益的计算方式如下:可期待利益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利益-必要的成本,具体到本案中,甲方的可期待利益赔偿额应为甲方从乙方提货的价值与甲方出售给广州某公司的差额,减去甲方的税费、运输费用。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甲方赔付的违约损失
本案中,法院并未支持甲方因违约而支付给广州某公司的损失。在判决书中,法院有如下陈述:“因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甲方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相同的种类物,甲方在乙方迟延履行交货义务时,可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故甲方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法院之所以没支持甲方向广州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因为法院认定该物品为种类物,可以到其他厂家购买,而甲方并没有购买,所以认定为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这也提醒了我们广大厂家,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保留外出找货的证据,才可以确保在诉讼中拿到这一笔损失。